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 第二条 性质:由民间自发组织(个人、单位)立足于桑植,面向全国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慈善公益组织,依托网络媒体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润、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坚持协会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坚持协会的开放性、公正性,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坚持助困、助学、助残及社会公益等活动的多样性,促进协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弘扬“友善、诚实、互助、进取、奉献、感恩”的社会正气。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共桑植县宣传部、桑植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和平东路五里桥00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爱心物资、爱心善款; (二)举办义卖为协会筹集爱心公益资金; (三)招募组织志愿者,参加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联合境内外各地爱心慈善公益机构、个人,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贫困学生、残疾、孤寡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以物质和精神互补的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孤寡儿童。 (六)以其它方式组织爱心公益团队; (七)开展其它有利于社会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包括捐赠、无偿献血、环保及抗灾救险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全国范围内学校、热心公益事业、愿意组织开展资助家庭贫困学生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国家机关不能进入本协会)。 凡长期进行结对帮扶、出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热心公益事业者,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报入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费在到期后30天内未再交款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自愿参加协会志愿服务; (二)年龄要求:18周岁至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满足相应志愿者岗位工作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语言交际能力; (五)能够参加协会的活动前期培训及相关活动; (六)具备志愿者服务岗位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了解协会志愿者工作政策; (二)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对服务岗位的意愿;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公益志愿活动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参加志愿者评比表彰; (五)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计入志愿服务时数; (六)对志愿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经本人签署的志愿服务承诺; (三)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相关活动; (四)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配,服从所在团队的管理,确保规定的岗位服务时间; (五)遵守相关工作的保密制度; (六)困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岗位的,应提前向协会提出申请; (七)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如:食宿、差旅等)自负; (八)珍惜和维护协会声誉、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协会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各级会员代表都是依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各地代表由各地分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上一级会员代表由下一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三)直接选举,按分会所在地划分选区,由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按地区会员1:50的比例分配; (四)会员有2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会员的过半以上的选票才当选; (五)在间接选举中,按选举地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地区代表候选人2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合并、分立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会;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由监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动议; (二)由理事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参加,会议有效; (三)罢免动议必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协会的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督协会的活动开展、财务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产生: 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捐赠人中提名产生,也可由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正直人士担任。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协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行政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非定向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每人20元/年。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一)用于协会的行政办公经费开支; (二)设立行政经费专用银行账户,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审批。 第四十一条 爱心款来源及使用 (一)来源: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指定爱心专用款项; (二)使用:用于贫困地区家庭、学生、残疾、孤寡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设立爱心款专用的银行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审批。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协会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捐赠资金的管理 在组织募捐活动中,所接受的大额捐款(单笔10万元以上;或某一捐赠活动累计捐赠款超过10万元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代为管理,需要支付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其监督下使用。 第七章 10帮1 第四十八条 10帮1为协会的一种爱心模式,以长期资助在读贫困学生(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及大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为主。有10名爱心人士资助一名贫困学生(10帮1)、多名爱心人士资助一名贫困学生(多帮1)、一名爱心人士资助一名贫困学生(1帮1)、一名爱心人士资助多名贫困学生(1帮多)等方式。 第四十九条 资助对象的确定 当协会掌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后,组织志愿者或会员对其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经资助对象本人同意后,将其资料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30个工作日内经参与投票人员总数的半数以上人员同意资助后,将该对象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十条 爱心款的来源 (一)社团、单位、个人捐赠的爱心助学专用款项; (二)个人捐款金额:原则上每人360元/年;或根据捐赠人自愿捐赠数额决定; (三)协会财务部每月5日内必须将上月爱心捐赠详细情况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十一条 助学款的发放 (一)每月26日—30日之内,由协会财务部将爱心款通过银行直接转账至资助对象指定账户内; (二)发放金额:每名资助对象300元/月;定向资助对象的按捐款人所捐实际数额发放; (三)发放形式:爱心款每年中的十个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其它两个月爱心款用于资助对象参加协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所产生的服装费、车旅费、食宿费以及活动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停止发放:协会每2个月内组织志愿者对资助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并做好资助对象的心理辅导。在回访后资助对象已停止学业或家庭条件有改善,能够自行解决其学习、生活负担,或因其它原因已不符合协会资助条件的,通过在协会网站公布,经参与投票总人数半数以上会员同意的终止资助,但对其的心理辅导可以酌情安排。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及协会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